為進一步擴大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打擊聲勢,有力震懾黑惡勢力犯罪行為,4月19日,市霍邱縣法院、裕安區(qū)法院、葉集區(qū)法院一審集中公開宣判4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共38名涉黑惡犯罪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刑罰。案件一:潘正濤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4月19日上午,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潘正濤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被告潘正濤是李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骨干成員,案發(fā)后在逃,懾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凌厲攻勢,2018年12月3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裕安區(qū)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正濤于2015年12月28日刑滿釋放,經過組織成員汪碩介紹,加入以李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2016年5月至11月間,被告人潘正濤伙同李智、汪碩、張德海等二十余人在市金安區(qū)、裕安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等地開設賭場,并按照5%的比例抽頭漁利。該賭場分為內外場,分工明確,李智系賭場的組織者、***,被告人潘正濤等3人負責管理賭資。為保障賭場及組織的運營,李智每場從賭場“老公堆”抽取2至3萬元。至案發(fā),共開設賭場約110場,非法獲利200余萬元。2016年6月15日和10月初,被告人潘正濤曾兩次接受李智指令,分別在市解放路與平橋路交叉口和“朗庭國際”附近等地,參加因組織成員對外討要賭債而與他人發(fā)生的持械聚眾斗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中“朗庭國際”一次,被告人潘正濤等人持械做了準備和埋伏,后因李智出面與對方談判擺平了事端,而中止犯罪。同年8月15日,李智因討要賭資,遭到拒絕,便指令被告人潘正濤等人,持械侵入該參賭人員父親在市蘇埠鎮(zhèn)合法經營的一家網吧內故意毀壞財物,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達25000元。裕安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正濤直接聽令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李智的指揮,管理組織成員沈杰和韓周航,實施開設賭場、聚眾斗毆、故意毀壞財物多起組織犯罪活動,作用突出,應當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潘正濤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生活秩序;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參加他人組織的持械聚眾斗毆;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潘正濤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交代了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聚眾斗毆、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正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為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保障人民群眾安全感,打擊犯罪,遏制黑惡勢力滋生蔓延,法院根據(jù)被告人潘正濤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綜合考慮了被告人的自首和累犯情節(jié),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本案的宣判,也標志著李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徹底鏟除。在本案審判前,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李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其他15名成員也分別被判處十六年至二年的有期徒刑及罰金,其中一名骨干成員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同時,對該組織的作案工具、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追繳。宣判后,李智等13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以李智為首的該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案件二:劉家秀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4月19日,霍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劉家秀等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對首要分子劉家秀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對其余9名集團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四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并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另對被告人龐菊和陳國友,以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六個月。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劉家秀、張群等人以道路被壓壞等為借口,在霍邱縣馬店鎮(zhèn)山村內兩條通往省境內的村道,采用堵路等方式強行向往來的貨車駕駛員索要“過路費”。在此過程中,劉家秀帶頭攔車收費并主持分配、處理事務,逐漸形成各有分工、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2018年8月11日中午,貨主朱某某因未繳納“過路費”,遭到被告人龐菊等人撕打。派出所民警在現(xiàn)場處置過程中,龐菊等人采取破壞執(zhí)法記錄儀等方式拒絕配合,在強制帶離龐菊時,陳國友等人采取圍堵等暴力方式阻止帶離,造成龐菊從現(xiàn)場逃離及一名民警輕微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家秀、張群、俞家勝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一定時間一定區(qū)域內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強行索要錢財,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并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龐菊、陳國友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公務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市縣兩級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媒體記者、社會群眾旁聽了庭審。案件三:湯士勛惡勢力犯罪集團案4月19日,霍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湯士勛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湯士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湯士勛單獨或與劉家秀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以道路被壓壞、環(huán)境被污染等為借口,在霍邱縣馬店鎮(zhèn)山村殷莊組兩條通往省境內的村道,采用堵路等方式向往來的貨車駕駛員強行索要“過路費”。另查明,被告人湯士勛從運輸鐵精粉的車隊交納的“過路費”單獨抽取10%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士勛單獨或與劉家秀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通過村道的車輛強行收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其與劉家秀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在一定時間一定區(qū)域內多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主要成員。遂作出上述判決。市縣兩級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媒體記者、社會群眾旁聽了庭審。案件四:梁霄寧、臺迎新等2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4月19日上午,市葉集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梁霄寧、臺迎新等26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公開宣判。該案涉及兩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判處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梁霄寧有期徒刑九年,判處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臺迎新有期徒刑六年,對其他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法院經審理查明,為逞強稱霸,被告人梁霄寧、陳述嚴、徐鑫宇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在市葉集區(qū)境內持械聚眾斗毆,形成以梁霄寧為首,陳述嚴、徐鑫宇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臺迎新糾集徐先富、李賢龍等人多次在市葉集區(qū)境內持械聚眾斗毆,形成以臺迎新為首,徐先富、李賢龍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聚眾斗毆過程中,造成多人受傷和財產損失。梁霄寧、臺迎新等人在葉集境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另查明,徐先富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在金寨縣、市葉集區(qū)、省固始縣等地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涉案價值15809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霄寧、陳述嚴、徐鑫宇、臺迎新等26人持械聚眾斗毆,均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徐先富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構成盜竊罪,應數(shù)罪并罰。梁霄寧一方及臺迎新一方均系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犯罪集團,且符合惡勢力特征,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遂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當天,市葉集區(qū)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及被告人親屬共100余人旁聽庭審。(記者 陳成)